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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yè)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化的表現(xiàn);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guī)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于“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于應當委托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guī)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guī)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lián)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xiàn)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yè)務。
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xiàn)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yè)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yè)務,為代理記賬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
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為,代理記賬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能或審計職能。
人員為企業(yè)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yè)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y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代理記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yè)務使企業(yè)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代理記賬公司的人員可以根據企業(yè)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jiān)控措施,大限度地避免企業(y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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